产前检查存在过错导致新生儿缺陷出生,当事人诉请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予支持
——马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马某因孕在某医院进行产前检查,马某遵医嘱分别进行了产前筛查、产科彩超、系统B超排畸检查等。后马某产下女婴赵某,赵某经某儿童医院诊断为左侧胸大肌缺损并指综合征、右侧单侧不完全唇裂、左侧Ⅱ度唇裂,先天性左手指短指、并指畸形。马某以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为由,请求判令某医院赔偿其产前检查费用、孩子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费用37万余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诉讼中,经鉴定:某医院在系统B超检查中对患者马某实施的诊疗行为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使马某丧失了进一步行产前诊断的机会,其过错与马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为次要原因力。因此某医院对马某的损失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而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支持的问题。本案的损害后果系马某的知情权、优生优育选择权受到侵害并导致缺陷儿出生,给马某造成情感压力和精神痛苦,某医院应通过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对马某进行利益填补和精神抚慰,结合某医院的过错程度及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酌情支持精神抚慰金5000元。最终判决:某医院赔偿马某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典型意义]
精神损害抚慰金系对侵权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痛苦、焦虑、抑郁等无形损害的一种法律上的承认和量化补偿。医方产前诊疗过错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知情权、优生优育选择权,导致受害人生育的婴儿存在生理缺陷,受害人不仅需要对婴儿进行积极治疗还需承担由此所带来的精神负担,对受害人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综合当地生活水平、侵权人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考量,以对受害人起到心理慰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