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未经备案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造成患者伤亡的,应加重其过错赔偿责任

  ——曹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因“风湿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进入某医院接受“二尖瓣、三尖瓣机械瓣膜置换术”等手术治疗。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某医院在未完成体外膜肺氧合(ECMO)技术备案的情况下,对王某使用ECMO辅助治疗,因王某病情变化,某医院撤除ECMO,其后王某死亡。王某的丈夫曹某诉至法院,请求某医院赔偿各项损失133万余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经司法鉴定,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手术方式选择不当、并发症认识不足、术后监护不到位、ECMO撤机评估不足等过错,与王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50%左右。但某医院在ECMO技术被列为限制类医疗技术后未依法备案,属于违规开展,加重了医疗风险,最终判决:某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曹某87万余元。

  [典型意义]

  限制类医疗技术通常具有较高风险,而高风险技术的无序开展易引发患者对“医疗安全”的担忧,医疗机构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必须依法备案,备案并非形式程序,而是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资质、人员能力、技术规范的实质性审查。本案中,某医院未经备案擅自开展限制类技术,并在诊疗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损害,法院在其诊疗行为过错基础上加重认定其过错程度,从而判决加重其赔偿责任,强化了对限制类医疗技术的监管要求,警示医疗机构必须严格依法规范开展高风险技术,切实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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