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方对医疗机构的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任某等诉某甲医院、某乙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75岁的马某因腰腿疼痛先在某甲医院住院治疗,后因病情严重,马某转入上级医院某乙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因马某左下肢疼痛较前加重,左足背皮肤部分破溃伴局部软组织坏死,左膝关节上方可触及皮温,左膝关节以远端皮温明显减低,联系烧伤整形外科后有截肢指征,与患者家属充分沟通后同意截肢,遂联系烧伤整形外科在全麻下“行左下肢截肢术”,术后转入重症医学科进一步监护治疗。术后患者出现多种并发症,患者亲属在医院告知病情和风险的情况下仍要求出院,并办理了出院手续。出院54天后,马某因术后伤口感染化脓再次进入某乙医院治疗,经诊断马某患创伤后伤口感染、脓毒血症、重症肺炎等疾病,某乙医院对患者行脓肿切开引流术后,马某病情危重。但马某亲属要求出院,于当天办理了出院手续。次日,马某在家中去世,火化前未进行尸检。马某近亲属任某等5人诉至法院,要求某甲医院、某乙医院共同赔偿其因患者任某死亡的损害后果共计26万余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且原则上应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某甲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对发现的疾病及时采取了相应的治疗措施,并在马某病重时及时告知家属转院,已尽到了相应的诊疗义务。马某在某乙医院两次住院期间,医院均及时对马某病情作出了针对性治疗。马某家属两次均在某乙医院告知马某病情危重及出院的风险后仍坚持出院。最终马某在第二次出院后于家中死亡且死亡时未行尸检。任某等5人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但根据现有病历资料及结合马某死亡时未对其进行尸检的实际情况,鉴定机构无法进行司法鉴定,该后果应由患方承担。由于任某等5人仅提交患者的病历资料,未提供能证明某甲医院、某乙医院或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任某等5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上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患方应就诊疗关系、损害后果、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此举旨在引导患方审慎行使诉讼权,避免滥诉而过度消耗医疗资源、司法资源。具体在案件中,责任分配随情势转移。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医疗机构负有出具死因情况说明的义务。若死者亲属有异议,医疗机构负有告知患者家属可进行尸检的义务。若患者系出院后死亡,则通过尸检等方式确定死因的举证责任应当转移至患者亲属一方,此时因患方未行尸检,导致鉴定机构无法通过司法鉴定查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及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则应由患者亲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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