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破产管理人职责有哪些?债权人与企业须知

本文仅供一般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广东跨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企业破产案件中,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负责接管债务人财产、调查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核查及确认债权、提议并执行分配方案等,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

管理人的选任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一般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清算组担任,具体人选从管理人名册中随机指定或采取竞争方式选定。管理人依法独立履职,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监督。

核心职责

  • 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账簿、文书及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并制作报告
  • 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及日常开支,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
  •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 提请召开债权人会议,核查、确认债权并编制债权表
  • 拟订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或重整计划草案并提请审议
  • 办理未了结业务的清理、合同履行或解除等事项

各方如何与管理人协作

债务人及其出资人应配合管理人移交财产和资料,如实陈述情况,不得隐匿、转移财产。债权人应按时申报债权,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有异议的依法主张权利。

管理人重大处分行为(如重大财产变价、对外投资等)需经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同意或报法院批准。管理人未依法履职的,债权人、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

常见问题

破产管理人的费用谁承担?

管理人的报酬和运行费用属于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拨付。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报酬由法院根据案件复杂程度、财产规模等因素确定。

律师建议

广东跨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破产管理人办案经验,了解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三方的权利边界。无论您是债权人还是企业方,均可就管理人履职中的具体问题寻求法律协助。

了解更多可阅读:深圳破产清算法律服务

如需案件评估,欢迎联系广东跨元律师事务所(电话:13699891697,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群星广场A座32楼3227室)。

专业法律服务

深圳破产清算律师 · 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