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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患者死亡主要因自身疾病或猝死机制所致,只要医疗损害鉴定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且与死亡后果有因果关系(哪怕仅系轻微原因),法院仍可酌定一定比例赔偿责任。本案一审酌定诊所承担10%,判赔21.3504万元。
案情概要(已脱敏)
患者因不适到某基层诊所就诊并接受输液及口服药治疗,离院数小时后在家晕倒,经急救确认死亡。死因鉴定认为符合在癫痫病史及心脏病变基础上发生猝死。近亲属起诉诊所,主张问诊不充分、用药不合理诱发癫痫发作等。
本所律师代理患者近亲属。被告抗辩诊疗符合规范、患者未如实告知病史、猝死与诊疗无因果关系,并质疑医疗损害鉴定。法院结合行政处罚、鉴定意见及双方举证作出判决。
争议焦点
- 诊所问诊、病历书写与用药是否存在过错
- 医疗行为与猝死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
- 主体承继(个体诊所升级为企业)后由谁承担责任
-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如何计算及按比例分担
裁判要点
鉴定意见认定诊所诊疗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死亡后果有因果关系,过错系轻微原因。法院认为鉴定程序与结论可作为定案依据,并结合病历不规范等情节,酌定被告对原告损失承担10%赔偿责任。
在损失总额核定后按10%计算,判令诊所赔偿四原告合计21.3504万元,并驳回其余诉讼请求。被告关于“几乎无责”或“仅1%左右”的主张未获采纳。
- “轻微原因”不等于零责任,仍可能对应可观赔偿额
- 病历书写不规范等行政违法情节可佐证过错认定
- 机构变更后权利义务承继主体应作为适格被告
办案启示
猝死类案件常出现“死因指向自身疾病”与“医疗过错轻微参与”并存。患方应同时固定死因鉴定与医疗损害鉴定;医方应重视病史询问记录、知情告知与合理用药依据。
诉请金额可按全额损失主张,但责任比例预期应对照鉴定中的原因力表述做风险提示,避免当事人对全额胜诉产生不切实际期待。
常见问题
鉴定写“轻微原因”,还有必要打官司吗?
有必要评估。轻微原因仍可能对应一定比例赔偿;在死亡赔偿项目金额较大时,即便10%也可能达到数十万元量级。
患者没说清病史,医院能否免责?
未如实告知可能减轻或影响责任认定,但并不当然免除全部责任。法院会结合问诊义务、病历记载、用药风险与鉴定意见综合判断。
律师建议
猝死医疗损害案件证据链条长、鉴定异议多。建议尽早委托律师统筹死因鉴定、医疗损害鉴定与被告主体确认,并在开庭前就责任比例与可支持损失项目形成清晰诉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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