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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因生产经营或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自然人,可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经审查符合条件并履行程序后可依法获得免责考察。
制度背景与适用范围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地方性法规。条例适用于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以及因生产经营活动在深圳形成相关债务的自然人。
个人破产制度旨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经济再生机会,同时防范恶意逃废债。该制度与法人企业破产制度相互独立,适用条件和程序规则有所不同。
三种程序路径
- 破产清算: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由管理人清理财产并按顺序分配,经免责考察期后符合条件的可免除剩余债务
- 破产重整:债务人仍有持续经营或就业收入可能时,制定重整计划分期清偿债务,按计划履行后可申请免责
- 和解: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认可后按协议清偿
申请条件与限制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财产、债务、收入及支出情况,不得有转移财产、恶意举债、虚构债务等不诚信行为。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
条例对破产申请人的消费行为、任职资格等设有必要限制,并设置免责考察期。恶意逃废债的行为将导致不予免责甚至承担法律责任。配偶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也需依法一并处理。
常见问题
个人破产后是不是所有债务都能免除?
并非所有债务均可免责。因故意侵权、恶意欠薪、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依法不得免除的债务,以及经法院认定不应免责的其他债务,仍需继续清偿。是否获得免责须经法院审查裁定。
深圳以外的居民能否申请个人破产?
须符合条例规定的居住及社保条件,或系因在深圳的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相关债务。具体资格认定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为准,建议申请前咨询专业律师评估。
律师建议
个人破产涉及财产申报、配偶债务、免责考察等复杂问题,不实申报将承担严重后果。建议债务人在申请前由律师协助梳理家庭资产负债并选择最适合的程序路径。
了解更多可阅读:深圳破产清算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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