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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客观上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且情节严重;辩护应围绕明知程度、帮助行为性质及情节是否显著轻微展开。
帮信罪的法定行为类型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信罪。
深圳地区高发情形包括出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供他人转账洗钱,提供收款码、数字钱包地址,搭建网站或 APP 供诈骗团伙使用,以及为赌博、色情平台提供服务器运维等。
"明知"的认定与出罪辩护
- 司法解释列举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实施、交易价格明显异常、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等可认定明知的情形
- 被亲友诱骗、受兼职招聘蒙骗出租银行卡且获利较少的,可论证主观明知不足
- 仅有一次性、偶发性帮助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争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 应区分帮信罪与诈骗罪共犯,未参与诈骗策划、话务、分赃的,不宜一律按诈骗定罪
深圳量刑与处理趋势
帮信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深圳检察机关对在校学生、初犯偶犯、涉案金额较低且积极配合调查的,较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及相对不起诉政策,但多次出租"两卡"、涉案流水巨大的,从严惩处。
辩护中应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配合追查上游犯罪,争取立功表现;对同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应论证择一重罪处罚或罪数评价,避免重复评价。
常见问题
银行卡被他人用于诈骗,持卡人一定构成帮信罪吗?
并非当然构成。需审查持卡人是否出租、出售账户,是否收取异常报酬,是否接受过反诈宣传仍出借,以及账户被使用时的认知能力。若系账户被盗用、被骗绑或未及时挂失等情形,应结合证据论证缺乏犯罪故意。
帮信罪与掩隐罪有什么区别?
帮信罪发生于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或支付结算帮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侧重于对已经产生的犯罪所得进行转移、窝藏。同一行为可能产生竞合,辩护时应主张择一重罪或从一重处断,避免重复入罪。
律师建议
深圳"断卡"行动持续高压,涉"两卡"案件数量庞大但个体情节差异明显。建议在收到公安传唤或刑拘通知后,不要自行前往配合调查而不携律师,应先行咨询并固定未主观明知的相关证据。广东跨元律师事务所可协助评估帮信罪与掩隐罪、诈骗罪的法律适用差异,制定最优辩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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